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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12月份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定义、商品条码管理等问题解答汇总

添加时间:2020-1-9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原创

 

2019年6-12月份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定义、商品条码管理等问题解答汇总

1、经营者销售的豆芽中含有不得检出的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应该如何定性处罚?

 

提问:经营者销售的豆芽中含有不得检出的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应该如何定性处罚?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经抽检的豆芽中含有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不得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基层执法者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存在矛盾情况:

适用法律上的分歧:有的认为应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条款定性,按五十条第二、三款处罚;但当销售者即不是农产品销售企业,也不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经营,只是个体工商户在一般农贸市场中经营时,怎么处罚;再者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但对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条款又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该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定性,依据一百二十三条处罚;有的认为国家农业部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列入低毒农药管理,应该定性为农药残留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定性,依据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的豆芽中含有不得检出的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到底该按哪部法律哪条定性处罚,请总局予以明示。

 

回复: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就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解释问题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二、就具体执法处罚问题请咨询相关执法稽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7-31

 

2、完善可查询的产品数据,保障安全

 

提问: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可以查询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信息,消费者购买前后都有据可查,保障安全,现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无法查询保健食品的数据,希望尽快链接共享数据,保障民生食品安全是大事,病从口入。

 

回复:您好,您可以前往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服务栏目下“我要查”板块下进行查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8-28

 

3、通报通告中《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中“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为何4月中旬起没了?

 

提问:你好,请问官网中,通报通告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中“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为何4月中旬起没有了?

 

回复:您好,为方便公众查询,所有信息您都可以在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里进行查询,可通过http://sac.nifdc.org.cn/网址直接进入查询或通过市场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子网站下设查询栏进行查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0-12

 

4、快速检测方法从立项到公告实施的时间

 

提问:请问下,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从立项到公告需要多长时间?谢谢!

 

回复: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工作分为立项、起草、报送、审查、批准和发布等步骤,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0-18

 

5、测定菌落总数问题

 

提问:我是安徽的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具备压片糖果、方便食品、固体饮料生产资质。我公司在生产压片糖果,执行标准为SB/T 10347。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添加了复合益生菌(成分为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等菌种),添加的菌种均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近期,我公司接到省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抽检(国抽),根据第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判定菌落总数超标。我公司对此存在异议,我公司认为,含有菌类成分是不测定菌落总数的。原因有二:其一,含有菌的成分必定会造成菌落总数超标,否则说明添加的菌成分不实,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二,根据国家卫计委食品司(国卫食品标便函【2018】46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认为是不需要测定菌落总数的。

综述,我公司认为含有菌类的压片糖果或者固体饮料,在抽检时可以不测定菌落总数,但是不能直接判定。因此恳请贵司根据相关标准或者文件,予以答复为盼。

 

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回复:您好,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有异议的,可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2-16

 

6、蔬菜农药残留复检费用

 

提问:我店里的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我有疑义 要求复检 监管部门说如果复检不合格我就要交一两千元的复检费用 是吗

 

回复: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2-16

 

7、定义食用农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提问:《食品安全法》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

 

回复: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11-12

 

8、公司吸收合并后的商品条码

 

提问:您好。A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随即注销。现A公司的商品条码即将到期,请问是否可以将商品条码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在吸收合并以前生产的产品,有部分库存以及在市场上流通,请问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谢谢。

 

回复: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现在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可以将A公司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变更到B公司,商品条码使用权的变更不影响相关产品的市场流通。具体变更手续请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或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咨询,编码中心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7000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