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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添加时间:2019-11-27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原创

 

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食品标签上必须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吗?如何理解 “等效名称”?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选用其中一个或者与其等效的名称。
“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产品名称或者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以标示食品分类名称。
 
2. 即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
他配料使用时,该如何标识?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同时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示;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同时标示其在各种产品中的含量;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比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原料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核黄素、维生素 E、维生素 C、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2760-2014 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GB.14880-2012 中规定的名称。
 
3. 益生菌可否在食品标签上进行营养声称或者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益生菌不属于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在营养标签成分表中标示,应该按照 GB.7718-2011 的要求客观真实地进行标示。
 
4. 某食品没有产品标准,食品企业执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时,食品标签上如何标示执行的标准代号?
当没有具体食品产品标准,食品企业执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时,企业可以标示通用标准的标准号。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否标示均必须执行。另外,没有产品标准,企业也可以标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
 
5. 终产品中营养素检出量与标示的不一致,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要求?如何判定?
GB.28050-2011 对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均设置了允许误差范围。允许误差是判断标签标示值是否正确的依据,但不能仅以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如《灭菌乳》(GB.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 2.9g/100g,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看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大于 2.9g/100g。
 
6. 什么是食物的“可食部分”?营养成分表中的每 100 克或者每100 毫升或者每份食品指的是“可食部分”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可食部是指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营养成分表中的每 100 克或者每 100 毫升或者每份食品指的是“可食部分”。
 
7. 干制食品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根据 GB.2762-2017 第 3.5 项关于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 , 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8. 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有哪些类别?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了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要,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我国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有严格的标准界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中明确指出,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a).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
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婴幼儿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是否适用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企业如何控制餐饮食品中的致病菌?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非预包装的餐饮食品。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加强餐饮食品加工过程管理控制食品中的致病菌,由于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特点,通过制定致病菌限量标准,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控制,效率极低甚至是无效的。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中的即食食品有哪些?
“即食食品”是指不需要加工处理,打开包装(或散装)可直接入口食用或加调料、佐料拌匀后就可以食用的产品。对于食用前需要加热的速冻调理食品,如果是熟制的,应当符合粮食制品中带馅(料)米面制品要求。如果馅料是生的,比如水饺,则是非即食食品。如果馅料是熟的,比如包子,只需要加热一下即可,就是即食食品。
 
11.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规定检验食品中致病菌时,在采样时应该注意什么?
微生物采样的基本原则是应该保证所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在采样过程中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采样时,根据各种致病菌的生物学特征描述及其对各类食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不同致病菌分别采用二级采样和三级采样方案。其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按照二级采样方案,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按三级采样方案。
12. 熟肉制品检出“瘦肉精”,是否符合兽药残留限量规定?
国内外兽药残留限量,一般是针对生鲜动物性食品制定的,而非动物性食品制品。对于熟肉等动物制品通常采取原材料管控的理念进行管理。“瘦肉精”属于禁止使用的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的所有可食组织中均不得检出,考虑“瘦肉精”来源的途径,在熟肉制品加工过程中污染“瘦肉精”的可能性极小,可以推断熟肉制品原料“瘦肉精”是不符合兽药残留限量规定的。另外,“瘦肉精”是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也可以按照违法添加处理。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有什么规定?同一物质有多个检验方法标准,该以哪个检验方法的结果为准?如何判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指定了检测方法的,需要按照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指定的检测方法中有多个方法时,应该根据几个方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几个方法均适用于该产品类型时,实验室可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情况选择。原则上当采用的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采用更适宜的方法进行检测。根据 GB/T.5009.1的规定,第一法为仲裁法。如果比对结果不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反馈。
 
14. 检验食品中某一物质时,如果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怎么办?应该按照什么方法进行检验?
如果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可以选择以下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的临时检验方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规定的检验方法、推荐性食品标准检验方法,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据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15. 如何判断某种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判断某种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主要看其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 30 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传统食用习惯就是普通食品,没有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能否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需要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许可。目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