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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实施分类管理

添加时间:2019-11-4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原创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实施分类管理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党的十八大以来,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持续深化改革,极大地激发了认证市场的活力,认证机构数量稳步增长,认证领域范围逐步扩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政府承担的责任、与安全、健康等的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确定认证领域及国推认证风险等级,并实施分类准入管理。

申请从事国推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它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二)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申请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工商登记时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见附件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其它有关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  日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认证

类别

认证领域

审批

方式

产品

认证

01农林(牧)渔;中药

告知承诺

02矿和矿物;电力、可燃气和水

03 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

04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

05 木材和木制品;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

06 化工类产品

07 建材产品

08 家具;其他未分类产品

09 废旧物资

10 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

11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12 电子设备及零部件

13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成套设备和变压器

14配电和控制设备及其零件;绝缘电线和电缆;光缆

15蓄电池、原电池、原电池组和其他电池及其零件

16白炽灯泡或放电灯、弧光灯及其附件;照明设备及其附件;其他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17仪器设备

18陆地交通设备

19水路交通设备

20航空航天设备

21 GB7635.2中涉及产品形成过程的不可运输产品

服务

认证

01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

 

告知承诺

 

02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

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

04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

05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运服务、空运服务、支持性和辅助运输服务)

06邮政和速递服务

07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配服务

08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

09不动产服务

10不配备操作员的租赁或出租服务

11科学研究服务(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其他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

12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

13支持性服务

14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

15保养和修理服务

16公共管理和整个社区有关的其他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服务

17教育服务

18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

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20成员组织的服务;国外组织和机构的服务

21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22家庭服务

管理体系

认证

01质量管理体系

告知承诺

 

02环境管理体系

0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0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

国推

认证

有机产品

优化服务

良好农业规范

食品质量

饲料产品

绿色市场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节能产品

低碳产品

通用硅酸盐水泥

平板玻璃

铝合金建筑型材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陶瓷砖(板)

纺织面料

轮胎

铁路产品

信息安全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

光伏产品

电子招投标系统

中国森林认证

农机产品

交通一卡通产品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传动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钩缓冲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绿色产品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

涂料

卫生陶瓷

建筑玻璃

太阳能热水系统

家具

绝热材料

防水与密封材料

陶瓷砖(板)

纺织产品

木塑制品

纸和纸制品

金融科技产品

体育场所服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

测量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附件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取得法人资格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者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投资人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应提供任职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 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建立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明确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责任与权力,并确保接口清晰。
5.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现场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
5.1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1.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1.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5.1.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二)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
1.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要求
申请者应提供申请认证领域中拟开展认证活动的技术领域清单,每个技术领域均应制定专业能力分析报告,每个技术领域至少应具有10名专职认证人员,10名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六类人员。(技术领域参见CNAS《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指南》)
申请者应根据建立的技术领域专业能力评价准则,评价拟开展的每个技术领域的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包括认证人员专业能力需求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等方面,认证人员专业技能评价应全面覆盖认证活动的六类认证人员。
其中,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细化要求如下:
(1)质量管理体系
1.1专业知识
1.1.1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应和所开展的技术领域活动相同或相关;
1.1.2专业知识:掌握以下质量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常用统计技术方法和应用;测量/计量知识以及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要求;标准化知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等;顾客满意的监视和测量、投诉处理、行为规范、争议解决的知识;质量计划;质量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方法;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成功(GB/T19004);风险管理知识和方法。
1.2工作经验
1.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1.2.2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 3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相关人员获得有效地开展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1.2.3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技术、检测、质量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2)环境管理体系
2.1专业知识
2.1.1 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应和所开展的技术领域活动相同或相关;
2.1.2 专业知识:掌握以下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和理念:清洁生产和生命周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气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固体废物基本分类、危险废物的基本分类,理解固体废物的处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噪声的分类,理解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
2.2工作经验
2.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2.2.2 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 3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相关人员获得有效地开展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2.2.3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污染预防及治理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计、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1专业知识
3.1.1 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应和所开展的技术领域活动相同或相关;
3.1.2专业知识:掌握以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掌握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目的、意图和基本概念;
(注: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技术是指可用于特定生产运行和活动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例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AT)等。)
---掌握特种设备的概念、分类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特种设备管理的通用要求。
3.2工作经验
3.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3.2.2 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相关人员获得有效地开展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3.2.3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安全评价、安全工程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4.1专业知识
4.1.1 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信息安全/信息技术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包括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技术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
4.1.2  专业知识:掌握以下信息安全/信息技术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掌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及其应用,理解网络与通信基础、数据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边界安全、应用安全等信息安全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审核员具有网络与通讯、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维、支持性基础设施、机房环境、信息安全、云基础、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楼宇、各行业典型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专业知识。
具有与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企业管理和组织运作相关知识,了解认证机构认证管理过程要求,完全能够按照认证机构的程序和过程开展工作。
4.2工作经验
4.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
4.2.2 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从事信息安全/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管理、研究开发、服务、测评工作经历。
2. 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人员能力要求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所申请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4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2)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所申请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2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所申请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8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食品农产品认证人员要求
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其中,认证审查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和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应分别具备2名以上,其他人员宜具备2名以上。
(1)教育经历: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证明;
(2)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包括:(专科、本科)0710生物科学类、0816纺织类、0827食品科学与工程类、09农学、090108T烟草、100402食品卫生与营养学、1008中药学类;(研究生)0710生物学、0713生态学、0821纺织科学与工程、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09农学、1008中药学。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准,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专业工作经历:专职认证人员应具备食品农产品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的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有相应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工作成绩。
 4.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要求
申请从事服务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其中,认证审查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和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应分别具备2名以上,其他人员宜具备2名以上。
(1)教育经历。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申请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4个领域的六类人员至少有50%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学位。
如果认证机构的六类人员为非相关专业,应至少具备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对于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特别突出的六类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的相关专业,但应至少具备8年专业工作经历及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工作经历。具备本科学历的六类人员至少具备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申请人至少具备2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当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专业工作经历。至少两年全日制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应当视申请人具体工作岗位判定,而不应以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判定。专业工作经历应当涵盖在工作经历之中。
(三)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
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自有或签约检测资源,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机构能力范围应能覆盖认证机构所申请的具体产品。
(四)申请从事服务认证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服务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和验证等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特性的检验、服务感知的调查和验证、服务能力的确认或验证、服务管理和设计的审核以及服务提供过程中必要的设施设备的检验。
(五)申请从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的机构,还应当具备食品农产品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二、优化审批服务的领域,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3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组织申请属于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资质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承诺事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

第八条【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认证机构可通过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当场作出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审批证书。

第十条【后续核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根据需要并视风险情况,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要求对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核查要求】

核查中发现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书面通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第十二条【撤销资质规定】

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书或者相应业务范围,并予以公布。

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书的机构,其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档案】

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处理规定】

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附件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是认证行业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2014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持续深化改革。五年来,认证机构数量从改革之初的170余家增长到现在的590余家,认证领域涵盖到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社会各行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大类别,极大地激发了认证市场的活力。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该项工作在新形式下显现出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方式单一;内外资准入待遇不一致,外资认证机构准入还未完全实现国民待遇;审批程序和要求不够优化明确,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高等。今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底在自贸区范围内实现所有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明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按照总局“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认证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以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二、制定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

三、起草过程

今年初,认证司开始着手准备起草改革方案。经过几次调研酝酿,5月,初步提出改革原则、目标, 6月底形成草案。7-9月期间,认证司两次赴登记注册局协商工作,就改革方案相关内容征询登记注册局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部分认证机构座谈会,听取并吸收了认证机构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9月底,认证司召开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方案征求意见稿。10月,认证司将方案送市场总局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1、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政府承担的责任、与安全、健康等的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确定认证领域及国推认证风险等级,并实施分类准入管理。

申请从事国推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它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

2、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申请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工商登记时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3、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起草该公告同时,认证司已着手对《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部分认证领域国家统一制定的认证基本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公告涉及的改革方案内容一旦正式发布,即启动相关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修订。此外,《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在该公告发布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