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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实施分类管理
添加时间:2019-11-4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原创
党的十八大以来,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持续深化改革,极大地激发了认证市场的活力,认证机构数量稳步增长,认证领域范围逐步扩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政府承担的责任、与安全、健康等的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确定认证领域及国推认证风险等级,并实施分类准入管理。
申请从事国推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它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二)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申请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工商登记时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见附件3)。
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三
其它有关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同时废止。
认证 类别 |
认证领域 |
审批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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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认证 |
01农林(牧)渔;中药 |
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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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矿和矿物;电力、可燃气和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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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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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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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木材和木制品;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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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化工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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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建材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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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家具;其他未分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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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废旧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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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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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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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子设备及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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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成套设备和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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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配电和控制设备及其零件;绝缘电线和电缆;光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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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蓄电池、原电池、原电池组和其他电池及其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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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白炽灯泡或放电灯、弧光灯及其附件;照明设备及其附件;其他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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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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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陆地交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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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水路交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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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航空航天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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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B7635.2中涉及产品形成过程的不可运输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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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认证 |
01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 |
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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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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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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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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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运服务、空运服务、支持性和辅助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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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邮政和速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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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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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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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不动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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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配备操作员的租赁或出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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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学研究服务(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其他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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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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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持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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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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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养和修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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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共管理和整个社区有关的其他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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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教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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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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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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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成员组织的服务;国外组织和机构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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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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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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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 认证 |
01质量管理体系 |
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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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环境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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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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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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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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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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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推 认证 |
有机产品 |
优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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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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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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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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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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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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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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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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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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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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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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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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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建筑型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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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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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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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面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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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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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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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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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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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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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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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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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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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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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卡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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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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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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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传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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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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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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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钩缓冲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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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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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 |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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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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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陶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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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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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热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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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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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热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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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与密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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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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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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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塑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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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和纸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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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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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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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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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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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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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
附件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法人组织申请属于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资质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承诺事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
第八条【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认证机构可通过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当场作出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审批证书。
第十条【后续核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根据需要并视风险情况,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要求对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核查要求】
核查中发现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书面通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第十二条【撤销资质规定】
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书或者相应业务范围,并予以公布。
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书的机构,其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档案】
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处理规定】
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是认证行业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2014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持续深化改革。五年来,认证机构数量从改革之初的170余家增长到现在的590余家,认证领域涵盖到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社会各行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大类别,极大地激发了认证市场的活力。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该项工作在新形式下显现出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方式单一;内外资准入待遇不一致,外资认证机构准入还未完全实现国民待遇;审批程序和要求不够优化明确,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高等。今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底在自贸区范围内实现所有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明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按照总局“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认证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以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二、制定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
三、起草过程
今年初,认证司开始着手准备起草改革方案。经过几次调研酝酿,5月,初步提出改革原则、目标, 6月底形成草案。7-9月期间,认证司两次赴登记注册局协商工作,就改革方案相关内容征询登记注册局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部分认证机构座谈会,听取并吸收了认证机构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9月底,认证司召开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方案征求意见稿。10月,认证司将方案送市场总局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1、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政府承担的责任、与安全、健康等的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确定认证领域及国推认证风险等级,并实施分类准入管理。
申请从事国推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它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
2、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申请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工商登记时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3、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起草该公告同时,认证司已着手对《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部分认证领域国家统一制定的认证基本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公告涉及的改革方案内容一旦正式发布,即启动相关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修订。此外,《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在该公告发布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