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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9-1-29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
    为健全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工作检查指导,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3月5日
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着力提升初审质量水平,切实保障认证有效性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检查工作遵循严格、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工作机构与检查申请主体相结合、常规性检查与重点问题检查相结合、督导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第三条  督导检查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组织分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及相关领域专家实施。
第四条 督导检查主要针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规范性和准确性两方面进行,重点包括申请材料文审、现场检查等工作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
第五条  督导检查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部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专家评审情况和专业分中心复审情况,确定检查省份和重点内容。
(二)通知确认。部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以《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质量督导检查通知单》(附件1)形式通知受检省份。
(三)实地督导。督导检查组可以采取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内容进行确认核实,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材料涉及的其他方面进行抽查。
第六条  督导检查组根据实地检查项目现场填写《无公害农产品初审情况检查明细表》(附件2),在一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综合意见表》(附件3),并由相关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确认签字。
第七条  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部中心作出书面报告。经督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认证申请,应由所在审查环节退回相应工作机构。
第八条  对在督导检查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拒绝、不配合督导人员履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省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本行业内无公害农产品审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